温州大学章程(修订)
1976 0

惊鸿影

2022/8/11 11:38:07   

《温州大学章程(修订)》



序 言

  温州大学是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省市共建”浙江省重点高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33年创办的省立温州师范学校,2006年由温州师范学院和原温州大学合并组建而成。历经“两校合并,七校融合”的沿革变迁,温州大学已形成教师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工程教育、华侨教育并举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和地方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弘扬“求学问是,敢为人先”的校训精神,秉承“厚培德本,深濬智源,光大国族,造福人群”的办学传统,立足温州、服务浙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温州大学,简称“温大”;英文全称为Wenzhou University,缩写为“WZU”。

  学校住所为浙江省温州高教园区(瓯海区茶山街道),设多校区办学。

  学校网址为http://www.wzu.edu.cn。

  第三条 学校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守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国家意识、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公共情怀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办学和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资源和政策支持,依法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长,依法保障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章 学 校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自主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法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及资产,依法自主筹集和使用其他办学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设置文学、理学、工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类分层推进高峰学科、高原学科、基础骨干学科与特色学科建设,做精理科、做强工科、做特文科,扶持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办学层次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合理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化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基础学科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促进产学协作、学城联动。

  第十五条 学校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增进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和区域性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层次海外人才来校任教,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人才,大力发展侨特色教育,努力提升涉侨教育质量,服务促进侨务事业发展,努力提升学校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办学。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实行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确定发展战略、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并采取下列方式实施目标管理:

  (一)健全科学决策机制,依法明确内部事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每年对办学状况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估;

  (四)落实师生主体地位,维护师生权益,健全学术保障机制,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五)健全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矛盾与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做决策,保落实,强监督,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代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和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选任,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重视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日常培养、战略培养,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尤其应学深、悟透、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侨(留)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把党委建成忠诚干净担当的坚强领导集体。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业务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法律、党内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学校党委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依章依规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和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和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尊重并支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标准、条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材料;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尊重并支持教学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学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学院设二级教代会,行使相应职权。

  学校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开展咨询、协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侨(留)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为其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以部、处、室、中心等为主要组成单位,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务工作机构、行政职能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机构及临时协调机构等党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其他需要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平台。学院和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充分论证,经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和科技平台等)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必要的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监督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纪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区制”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模式,统一管理,分区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院

  第四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治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职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和规范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加强教学和科研基层学术组织建设,支持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服务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办学特色、优势和基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拟定学院招生计划和人员招聘计划,负责学院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用好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积极筹措学院办学经费,扩大和用好办学资源;

  (六)组织开展学院学生创新创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教职工考评和绩效分配;

  (八)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建设;

  (九)依据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要求和聘用程序,提名、拟定高层次人才聘用人选,决定学院内部人员聘任管理事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聘任干部;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置系、所、室等内设机构;

  (十二)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党政同责、分工合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重要的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人才引进、年度考核、廉政责任等重要工作实行书记、院长“双签字”制度。

  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是学院党建工作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按照党组织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的职责要求,发挥研究决定、前置研究和政治把关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免。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前置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支持和监督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

  (五)负责学院师生员工和党(团)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学院文化建设;

  (六)负责掌握学院师生思想动态,把握舆情导向,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八)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设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学院应设纪检委员,参照设党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与教学管理的审议反馈机构。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应加强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完善教代会制度,不断提高学院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数及各类岗位比例,按需适当聘用外籍专家、兼职教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并按照下列方式分类管理:

  (一)对专任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制度;

  (五)新聘用教职工,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下列措施实行分层分类的岗位管理:

  (一)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三)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

  (五)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福利待遇,并根据办学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珍爱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以及个人成长、职业发展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师从事各种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因材施教、立德树人,尽心培养各类优秀人才,努力创造科学新知和技术,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服务大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人才,倡导学术自治,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努力营造良好学术生态。学校严格规范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树立优良学术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顾问教授,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工,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崇尚科学、爱护自然、热心公益、诚实守信、艰苦奋斗和敢于担当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和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二条 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与受教育者另行约定。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友是指如下人员:

  (一)在学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涵盖在办学历史上融合的七所学校);

  (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和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并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学校声誉的代表和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爱护学校的声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温州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院系等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处。各分设的校友会、校友联络处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

  学校确定每年五月为校友值年返校月。

  第七十五条 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或团体,学校授予其荣誉称号。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各类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第八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学问是,敢为人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部分以“温州大学”的英文首字母“W”和“U”作为图形创意原型,下方有“193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部分上方为苏步青题写的校名,下方为校名的英文大写(WENZHOU UNIVERSITY)。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深蓝色,校旗中间区域嵌白色校标及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沿用温州师范学校1945年的校歌(王季思作词,刘质平作曲)。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需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校名、类型和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要求修订;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依照本章程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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